外商在开平投资,可采用中外全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、外商独资经营方式 。
(一)中外合资经营 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,同中国的公司、企业或其他们济组织,共同出资举办的经济实体。中外全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,具有中国法人地位。其合法经营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。合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和所占投资比例。承担风险债务和分离权益。在合资经营企业中,外方合营者所占投资比例不得低于 25% 。
(二)中外合作经营 外国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,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,属契约式合营企业。合作各方的权利、义务、收益分配或风险、债务的分担,以及企业的经营方式、结业清算方法,均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。
(三)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,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地经济实体。外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,为有限责任公司,其风险、利润全由外资企业承担、享受。
(四)补偿贸易 由国外客户提供信贷,向中国企业佘销技术或设备、或进口原材料,外商同时负责购买中国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,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,而不用现汇支付。其偿还方式可以是直接补偿,也可以是间接补偿,即用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,或用外商定购买的其分他产品,分期摊还技术设备贷款和利息。
(五)加工装配 指来料、来件、来样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,由中方收取工缴费。有时亦由外商不作价提供机器设备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