点击此处返回首页
人才招聘   海关提单   电子地图   预警信息   质量检测站   English    
首页 | 走进开平 | 资讯中心 | 牛仔节 | 市场行情 | 商务信息 | 个人商务室 | 推荐品牌 | 企业库 | 产品中心 | 招商引资 | 创新中心
  招商引资   投资指南 | 政策法规
 
     
  涉外税收
 


(1) 凡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均减按 24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2)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3) 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% 的企业所得税。

(4)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% 以上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生产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5)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,减征企业所得税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6)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 40% 税款;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税务机关核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。

(7)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祢补,下 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祢补的,可以逐年祢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
(8)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
 
留言板网站介绍网站服务联系方式
 
CopyRight®开平纺织网
本网由中纺网络(WWW.CNTEXTILE.COM)设计制作